致管院学子的一封信
亲爱的同学们:
近日,南京市雨花台区发生“2·23”火灾事故(15死44伤),给我们敲响了警钟。火灾事故无情,生命安全至上,为了保障同学们的安全,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:
1.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公寓楼、教学楼、学院楼、图书馆等一切公共区域以及室内停放或者充电,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室内,禁止私接电线对电动车进行充电。电动自行车不要改装,充电器要配套,充电时保持警惕,闻到异味或听到异响立即断电,不超时充电,远离可燃物。
2.消防通道是“生命通道”,学生不得挪用、损坏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设备设施,不得用自行车、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堵塞消防车通道、疏散通道,不得触碰或遮挡烟感报警器、消防喷淋等设备。请自觉清理楼道、宿舍、阳台可燃杂物,保持阳台畅通无可燃物!
3.高度重视用电安全,严禁私拉电线,不得随意在宿舍内更改、拆卸、安装电源线路、插座、插头等;严禁存放、使用违规电器。
4.校园内公共区域和室内禁火禁烟,禁止使用蜡烛、火蚊香、酒精/燃气炉具等明火或焚烧物品,禁止吸烟。
根据《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第三章第十三条(七)违反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,在禁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(一)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,造成公共安全隐患,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第十四条(四)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入学生宿舍、实验楼、教学楼、办公楼、图书馆、学生食堂及其他校园室内场所存放或充电,或私接电线充电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十九条(六)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、使用明火、存放或者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,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,给予警告处分;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十九条(七)违反公寓楼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希望每一位同学积极配合
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
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!